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5,重簡,2065,200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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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簡字第206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即
第三債務人 凱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債務人 金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95年度重簡字第206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瑜鳳
法院書記官 馬秀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即第三債務人)金耐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被告(即債務人)凱欣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附表所示之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被告(即第三債務人)金耐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被告(即債務人)凱欣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附表所示之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被告(即第三債務人)金耐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被告(即債務人)凱欣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伍佰元及自附表所示之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被告(即第三債務人)金耐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被告(即債務人)凱欣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附表所示之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凱新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0日邀同訴外人乙○○、吳震、周紓珍、游明憲等共同簽發本票乙紙,向原告借款2,850,000元,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至今僅攤還部分本金及利息即未再繳款,尚積欠本金1,171,835元未為清償,經原告查核,被告凱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由被告金耐企業有限公司(即第三債務人)簽發經如被告凱新股份有限公司所背書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竟因退票後殆於行使追索權,故原告本於保全對被告凱新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代位被告凱新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向被告金耐企業有限公司即第三債務人請求行使其權利,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乙件、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4件為證。
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殆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亦定有名文。
從而,原告依據上開票據關係及代位權行使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3、4項所示票款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馬秀芳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  │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          │        │日  │日  │
├─┼───┼────┼─────┼────┼──┼──┤
│1 │AF0│金耐企業│三十六萬二│花蓮區中│95年│95年│
│  │012│有限公司│千二百五十│小企銀西│06月│06月│
│  │038│        │元        │蘆洲簡易│16日│16日│
│  │      │        │          │型分行  │    │    │
├─┼───┼────┼─────┼────┼──┼──┤
│2 │AF0│金耐企業│九萬八千六│花蓮區中│95年│95年│
│  │012│有限公司│百七十五元│小企銀西│06月│06月│
│  │033│        │          │蘆洲簡易│20日│20日│
│  │      │        │          │型分行  │    │    │
├─┼───┼────┼─────┼────┼──┼──┤
│3 │AF0│金耐企業│二十八萬三│花蓮區中│95年│95年│
│  │012│有限公司│千五百元  │小企銀西│06月│06月│
│  │030│        │          │蘆洲簡易│20日│20日│
│  │      │        │          │型分行  │    │    │
├─┼───┼────┼─────┼────┼──┼──┤
│4 │AF0│金耐企業│九萬二千九│花蓮區中│95年│95年│
│  │012│有限公司│百六十五元│小企銀西│07月│07月│
│  │040│        │          │蘆洲簡易│05日│05日│
│  │      │        │          │型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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