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簡字第207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95年度重簡字第207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吳進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6月7日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120,000元,約定自94年7月7日起按月償還利息,自撥貸日次月相當日開始繳款,每期繳付新台幣6,667元,遲延履行時,則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自94年7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6,686元,自9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期付金新台幣6,667元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延滯違約金。
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序號│ 項目 │ 計息本金 │利率│ 計息期間 │
├──┼─────┼───────┼──┼─────────┤
│ 一 │ 本金 │ 106,686元 │ │ │
├──┼─────┼───────┼──┼─────────┤
│ 1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4年9月8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 2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4年10月8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 3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4年11月8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 4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4年12月8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 5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5年1月8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 6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5年2月8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 7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5年3月8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 8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5年4月8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 9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5年5月8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 10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5年6月8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 11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5年7月8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 12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5年8月8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 13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5年9月8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 14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5年10月8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 15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5年11月8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 16 │延滯違約金│ 6667元 │ 18%│自95年12月8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