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5,重簡,3226,200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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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32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13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外人陳重君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訴外人陳重君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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