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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264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參拾元,及民國96年1月2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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