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6,重小,3352,200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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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335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陳崑山
許義順
被 告 甲○○
丁○○更名為趙悅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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