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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425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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