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6,重小,4279,200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五個月(含)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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