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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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