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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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