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6,重簡,1775,2007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177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5月8日下午2時38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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