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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18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王麗珠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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