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6,重簡,2117,200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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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211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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