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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605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6年2越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2,731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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