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平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移轉經營權協議書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而該協議書第9條已約定,因本契約糾紛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