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7,重小,2659,20081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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