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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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