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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及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欠費證明等均不爭執,雖表明僅願意付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云云。
然原告係依兩造之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4,080元(含本金10,000元及利息、滯納金4,080元),是被告所辯尚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本件原告請求即屬有理,特並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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