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7,重小,3090,200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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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309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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