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7,重小,3133,200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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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31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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