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7,重小,3225,2009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己○○
許彰勝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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