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7,重小,3308,2008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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