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7,重小,3335,2008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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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33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台北縣三重市○○○街66號,惟其實際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仁愛里功學社新村32號,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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