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7,重小,3412,2009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341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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