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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352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25日下午2時16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地址: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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