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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86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黃錦芳
被 告 蔡李水
蔡經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下午4時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台北縣新莊巿民安段00000-0000地號」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新莊巿民安段000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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