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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358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且以原告未提供相當對等之證明,如歷年交易紀錄表、歷年還款明細表及本金利息分擔明細表等資料供被告核對為由以玆抗辯,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本件依起訴狀及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庭呈物證,原告顯已提出相當之交易明細,被告未到庭爭執,乃自行放棄答辯權利,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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