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7,重簡,1136,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洪偉勝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俊文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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