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7,重簡,1864,200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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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864號
原 告 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7年9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臺北縣新莊巿民安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二0000分之二二六)及其上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新莊巿民安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二000分之一一三)及其上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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