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 訴人 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 日本院97年度重簡字第245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1月1日合法送達該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