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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527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庚○○
甲○○
被 告 乙○○即新莊英仁醫院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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