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7,重簡,2544,200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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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5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第8條約定,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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