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7,重簡,2625,2009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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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625號
抗 告 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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