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7,重簡,2696,2009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696號
上 訴 人 甲○○○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8日本院97年度重簡字第26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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