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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784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伸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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