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訴,575,2009072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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