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訴,664,200907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66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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