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0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