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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訴訟代理人 甲○○
2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陳稱伊現在無能力清償云云,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所辯上情,尚難為有利之斟酌,原告所提事證已堪認原告之請求為實在有理,特並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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