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小,1399,2009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3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8月11日下午2時2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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