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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其他書狀陳述或抗辯,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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