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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即被繼承
被 告 乙○○即被繼承人
被 告 甲○○即被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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