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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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