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小,1682,2009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68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9月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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