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小,1710,2009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詠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97年8 月26日起將第三人廖素麗對被告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新臺幣伍仟柒佰陸拾元給付原告,至原告對第三人廖素麗債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及自國95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本票裁定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暨執行費用新台幣壹佰貳拾元,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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