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435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州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