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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6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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