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交易紀錄表各乙份為證,被告則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及事證為不爭,雖其所陳伊沒有能力還錢,要讓伊有工作等語為辯。
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辯稱無力清償乙節,尚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正當理由。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主文第1項之消費借貸款、約定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