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小,2787,2010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被告乙○○、丙○○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惟均辯稱現在沒有能力清償,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733號著有判例,是被告所為之上開辯解,洵屬無據,自不足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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