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小,390,2009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39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張維晃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8月1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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