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小,406,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住台北縣三重市○○○街175巷2弄16號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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